2015-02-28沈百鑫南水北调与水利科技
按:“大气十条”快出台两年,但“水十条”始终“千呼万唤不出来”。这是因为水治理不管是在法律权利基础、使用和保护的制度设计还是在宪法层面立法、行政和司法权限及中央—地方的纵向权限上都大气治理来得更为复杂。供水治污养生美景,治洪治旱治水土流失,航运渔业新能源利用,多种利益集于水。在治水的历史厚度与国际影响度中,水事治理要实现社会综合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各种利益的新平衡,需要国人高超的政治智慧。国家可以出台“水十条”,在此我提出自己对中国水利政策发展的个人十二条。
序言
水是所有生命之根本和生存空间,是生态平衡的组成部分,是可利用物质。治水在我国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保护水体事关社会发展全局。其中,饮用水安全是人类的核心利益,永久地保障饮用水安全需要以系统性的水生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理念为基础。社会需要与政治意愿是保障人人享有安全而清洁饮用水的根本出发点。联合国大会确认,享用安全和清洁的饮用水是一项充分享受生活和所有人权必不可少的权利(2010年第64/292号决议)。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水流等自然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人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并且规定国家保护人民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水危机在形式上体现为过度开发,但在本质上是治理危机。基于人类对于水体生态供给能力局限性的日益认识和我国日益严峻的水情,水体治理应从水量向水质转变,从利用向保护倾斜,从分开管理向综合管理提升,贯彻环境、社会和经济同等重要的可持续发展理念,特提出以下信念:
第1条 代际公平
清洁和安全的水供应是所有人都应拥有的不可剥夺之权利。水治理要平衡天然水循环和人类水需求的关系,需要根据区域性自然环境条件,基于代际公平并采用综合管理理念。
第2条 可持续理念
从我国历史治水经验和世界发展的趋势可知:只有当生态、经济和社会方面同等重要,协调行动,天然水循环才能持久保持其主要特征,人类家园才能长期得以维护。在这方面人类利益与生态利益趋同一致。应尽可能在系统性环境保护理念下恢复和保持水体自然特征,保证最小水流量、可通过性以及生态用水。
第3条 以共同利益为调控导向
优质与充沛的水源、高效节能的社会水供应和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水处理基础设施是民生保障的核心要素。在此领域的经营必须基于社会公共责任而非利润最大化的目的。水治理在组织结构和资金投入方面的管理要通过民主合法的独立机构来实现。
第4条 全社会参与
政府对于各地的水情与水信息有及时公布的义务,有教育和引导公众珍惜和爱护水体的责任,有必要动员全社会参与对水污染、水危害的行为进行监督与防范。政府有责任帮助成立用水协会和护水社会团体,接受社会监督。
第5条 依法统一治水
法律是社会行动的共同准则,能最大程度保障公共利益,并规范用水权益。现有《水法》与《水污染防治法》依水资源与水环境分别管理已经无法解决面临的紧迫水危机,需要有统一的水政策与水法规。水治理需要以预防为主,事后恢复为辅。
第6条 按自然区域进行水治理
因目前权限划分不适用综合措施的方面,必须找到有效合作形式,确保适用综合水管理。因此,围绕自然区域甚至扩展至整个流域规模的研究与实践工作是很有必要的。
第7条 独立监测
饮用水供应、废水处理排放和水体的质量管理必须由独立的非盈利部门来保障。
第8条 长期战略
由于较长的技术和经济运转周期,在水管理领域长期战略的制订和实施是可持续行动的条件,国家和地方政府需要制定长期的战略规划。
第9条 责任人负担的费用规定
进一步规范使用者或责任者的全部费用,保证自然水体及水务基础设施可持续运营。
第10条 以服务质量为导向的竞争
基于我国现有环保部门、水利部门和城建部门以及水务企业在水治理领域的共治局面,这些水管理和水服务必须遵循质量竞争原则。长期优质丰沛地保障水供应是长期目的。
第11条 进一步发展
在现有知识和教育管理基础上,独立科研院所、企业和公共机构之间的深层合作是水管理领域不断向前发展的保障。政府应加大对水体保护的科研和项目投入,承担全部责任。
第12条 合作伙伴关系
水事活动中,每个行动者都必须考虑综合治理理念。所有参与者之间公平和合作的交往基础都建立在保障对所有人的社会责任这个理念上。
来稿时间:2015/2/23 23:41
作者简介:沈百鑫,德国亥姆霍兹环境研究所研究员,研究方向:中国、欧盟和德国的水体保护法律比较。
联系邮箱:baixinshe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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