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拥有“景田”和“百岁山”商标的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景田公司),将拥有“景田百岁山”商标的湖北三家生产、销售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审认定,三被告构成了商标侵权,赔偿深圳景田公司100万元。
2014年8月,深圳景田公司发现湖北省仙桃市市面上正在销售“景田百岁山”维生素营养饮料、“景田百岁山”清淡型咖啡饮料,申请并获得了证据保全公证。随后,深圳景田公司将“景田百岁山”维生素营养饮料的生产、销售商百岁山公司、宏达公司和汇春公司告上法庭。今年3月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查明,经知识产权局核准,被告百岁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取得了“景田百岁山”维生素营养饮料瓶外观设计专利后,于2014年4月,委托宏达公司、汇春公司加工生产“景田百岁山”系列饮料。
被告百岁山公司庭审辩称,深圳景田公司注册的是“景田”和“百岁山”两个商标,而他们使用的是“景田百岁山”商标,不构成侵权;百岁山公司拥有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汇春公司、宏达公司辩称,产品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争议,他们不知情,也没有能力进行甄别,所以本案纠纷与他们两家无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深圳景田公司则认为,他们拥有“百岁山”、“景田”两个商标专用权,经过长年的经营,获得近百项荣誉。被告使用“景田百岁山”牌维生素营养饮料,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要求三被告赔偿30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湖北三家公司虽然有注册商标权,但生产销售的产品已超过核定商品范围;被告生产销售商品造成了与原告商品的高度相似,容易造成混淆;被告侵犯了原告“知名商标”使用包装的应有权利。因此,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擅自使用深圳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百岁山公司和汇春公司限期销毁侵权产品,共同赔偿70万元;被告百岁山公司和宏达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损失30万元。
据了解,三被告不服判决,已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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