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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文来:如何避免环境影响评价“软骨症”
时间: 2010年08月31日  来源:《科学时报》  作者: 佚名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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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就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自1973 年在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被认可并广泛应用以来,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法律手段,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实际上,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直受到严峻挑战,有相当多单位无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存在,“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未评先批”等违法现象屡见不鲜,出现“先上车后买票”、“违规生孩要户口”的怪现象。如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通报的涉及全国22个省(区、市)电力、钢铁等12个行业的82个项目中,有59个严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2010年6月23 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2009 年度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情况的通报》,《通报》显示,75 家被抽查的环评机构,30家出现质量或管理问题,比例高达40%,282份被抽查的环评报告书(表)中,48份被认定为“质量较差”,占被抽查总数的17%。抽查结果令人震惊,反映出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严重偏差,如果让此种情况持续下去,是对人民的犯罪。不久前发生的大连石油管道爆炸、紫金矿业污染事件等,都凸显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尴尬。
 
我国环境问题十分严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我国环境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彻底改变环境影响评价“软骨症”现象,让环境影响评价真正地硬起来,牢固构筑环境保护第一条防线。笔者认为,应该加大违规单位违法成本,让其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沉重代价;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加大刑事追究力度;对环境影响评价弄虚作假实施“零容忍”政策;尽快推广环境影响评价跟踪制度。
 
目前,“未批先建”等违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违法现象屡见不鲜,最主要的原因是建设单位违法成本太低,现行的经济惩罚措施犹如“毛毛雨”,不足以对其形成震慑作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最高限额20万元的罚款,对于建设单位而言,违法成本太低,根本起不到经济惩罚作用。建议对此条进行修改,加大罚款力度,增加其震慑力,如最高罚款限额达到其投资总额的20%以上。让建设单位感到“心痛”,才会有守法的自觉性。
 
尽管《环境影响评价法》对规划的编制机关、审批机关、建设单位、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提出了法律责任,包括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但在实践运作上,被严格追究责任的寥寥无几,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更是寥若晨星。因此,应该加大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责任追究力度,对于相关责任人追究到底,使责任人为其行政行为负责,特别是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就要追究责任。要尽快出台相关细则,加大刑事追究力度,增加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增加其震慑力,避免让法律成为一纸空文。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文件,应体现出科学性、公正性,需要实事求是地编写,保质保量地完成评价任务。但目前环境影响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粗制滥造普遍,甚至造假事件层出不穷,导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不能反映项目实际环境影响,所采取的对策也缺乏可操作性,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的破坏。为了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权威性,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质量,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的行为,建议对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弄虚作假采取“零容忍”的政策,对于弄虚作假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取消其环境影响评价资格,决不能手软,这样既提高评价单位的责任感,也增加评价单位威慑力!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5条规定,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第28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尽管法律明确地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跟踪制度,但在实践上,常常是对采取的措施是否进行督察,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是否符合实际却缺乏必要的跟踪,后果是预测归预测,预测是否准确没有人去管理和验证,难以从实践的角度实事求是地评价环境报告书(表)质量。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后评价非常必要,建议由第三方对建设项目实施后环境影响评价进行跟踪评价,从实践角度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进行验证,评价其优劣,并对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报告,并及时提出改进措施,降低对环境影响。
 
(作者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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