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昨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条例》规定,在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堆放废物,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在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准保护区内堆放和贮存易溶、含有毒素污染物的废弃物;在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粪便及其他可能污染地下饮用水水源的固体废物;在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或者其他含有污染物质的地下工程设施的,相关主管部门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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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规案将实施“二审三通过”
商报讯 从《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开始,北京市法规案审议方式将变为“二审三通过”,即二审由全会审议改为分组审议,表决则延长到下一次人大常委会进行,以利于常委会组成人员积极讨论建言,并使草案接受充分的打磨、完善。
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刘维林认为,此次改动拉长了法规案审议表决的时间链条,使审议更加充分、深入,将在提高立法质量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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