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崔虹 实习生 王晶苗)明年5月1日起,如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昨天,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了《石家庄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并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如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整顿。
编辑:周子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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