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规定》
本报讯 (记者林霞虹、刘晓星)西江引水工程惠及广州600万人口,但取水口却不在广州境内。广州如何保护跨行政区域的水源?昨天,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规定》回答了这个问题,规定广州市政府要与上游城市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工作机制。
去年12月,部分市人大代表视察西江引水工程时,有人大代表指出,西江引水工程惠及广州600万人口,水源却在佛山三水境内。跨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问题显得很迫切,应该要有法规来保护。
昨天,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规定》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本市饮用水取水口所在地和相邻的地级市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污染,影响本市饮用水安全的上游城市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一体化政策制定、联防联治、执法协作、环境检测合作、信息共享、应急联动等方面的工作。
饮用水源环境质量需每月一报
《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一条还规定,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网络,每月统一公布一次全市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信息。备用饮用水水源的水质信息也应纳入水源环境监测网络。
第二十条规定,饮用水水源污染发生在广州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及时向饮用水源所在地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请其及时调查处理、防治污染、排除危害。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省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此外,第二十五条还规定,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后,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向受影响地区居民发布事故警报,并适时公布水质的动态信息。
编辑:周子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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