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地附近小作坊屡禁不止,怎么办?污水乱排,直接威胁饮用水安全,怎么办?近日,《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称《规定》)的正式实施,将使广州市正式告别这种无奈的局面。
《规定》明确要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筑物及相关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直接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生活污水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严防出租房屋成违法生产场地企业污染水源地包租公将受罚
目前,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主要包括南部水源、东部水源和西部水源,面积539.3平方公里。随着广州市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城市化建设和人口的不断增长,生活、第三产业和畜禽养殖污染排放随之增加,给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带来了威胁。
针对目前广州市城乡接合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生产、违法排污常见、多发,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且屡禁难止的情况,《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直接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生活污水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
依据《规定》,对违反这一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由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出租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同时,《规定》指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的出租人发现承租人从事直接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生活污水等法律、法规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如果出租人发现承租人从事直接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生活污水等法律、法规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将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此一来,广州市将有效遏制水源地附近小作坊屡禁不绝的现象。
水源保护区内禁设排污口生活污水达标废水须入网
为开展全市河涌综合整治,特别是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区排污口整治工作,广州市于2008年底出台了《关于禁止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的通告》,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治水行动,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全部限期封闭或拆除,集污范围内排污单位限期接驳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定》明确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活污水以及经处理后达标的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均应排入公共污水管网。
《规定》明确,对造成水环境污染事故,严重超标准、超许可总量排污,损害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的单位或个人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广州市、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其名单;违法情节严重者,广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外贸等部门采取限制信贷和出口业务等措施。
加强对饮用水源污染视频监控饮用水质量信息一季度一公布
《规定》还明确要求,供水企业应当在取水点周围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对取水点周围水域进行实时可视化监控。广州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视频监控信息纳入相关系统,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污染的视频监控。广州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统一公布一次全市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信息,并会同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网络。
依据《规定》,不依法进行水质监测或者发现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不报告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规定》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覆盖城乡的公共污水管网;将广州市农村小型集中式饮用水取水点周围半径200米区域,视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保护。
编辑:周子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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