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杨傲多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近日提请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继续审议。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的内容。
根据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二次审议稿对饮用水水源及保护区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增加规定:“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提供生活饮用水来源的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井等地表、地下水体”,“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依法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二次审议稿将饮用水备用水源的保护提高到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同样的高度,新增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饮用水备用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将饮用水备用水源保护区纳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予以保护。
二次审议稿还增加了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的内容,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和卫生防护等工作,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做好农村改水、改气、改厕以及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工作;推广生态农业,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化肥、农药。
此外,为加强对地下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二次审议稿依照国家对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要求地下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铺设输送污水、油类、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
编辑:周子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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