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水‘三同时’是节水管理工作的龙头,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是建设节水型城市的重要因素,也是实施节水工作的关键环节。对于严重缺水的昆明来说,只有把节水‘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才能实现再生水利用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从而实现城市雨水、污水资源化利用最大化。”昆明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 )常务副主任宋文义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表述。 记者:实现城市雨水、污水资源化利用,不仅可以替代节约优质自来水,增加可利用水资源总量,实现优水优用,还能从源头就地部分截污和削减水污染负荷。请您介绍一下节水“三同时”的概念,以及有哪些要求? 宋文义: 通俗地讲,节水“三同时”就是指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相关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是城市节水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2006年,我市重新修订实施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三同时”问题做了明确规定。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应当经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审查意见。 并且,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节水标准和规范以及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审查意见。进行节水设施设计,施工。 此外,《条例》第二十三条还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对节水设施进行验收。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对该非居民用水单位不予下达计划用水指标,所用水量可以按超计划用水收取加价水费。 记者:那么,昆明是怎样落实好节水“三同时”制度? 宋文义:近年来,昆明把节水“三同时”作为落实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从源头上完善节水制度建设。自2006年12月底新建项目节水措施方案审查正式进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以来,对昆明主城、呈贡新区范围内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已进行了节水“三同时”审查把关。 对节水措施方案进行审查把关,其目的是要求所有新建工程项目必须同期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特别是符合再生水利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条件的,必须同期配套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划、建设、房管、环保、滇管等部门在环评、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和证照办理时切实配合把关。 为推动全市节水设施特别是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2008年9月,由市属七部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通知》,要求除主城、呈贡新区以外的其他县(市)区也必须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所有符合条件的新建工程必须同期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此外,在全面落实好昆明主城节水“三同时”制度的基础上,市节水办还督促、指导县(市)、区落实“三同时”制度;积极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推进入滇河道周边区域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工作,跟踪督促工程进展;在会同主城四区、市级有关部门对主城区单位、小区雨污合流进行核查的基础上,积极指导各县政府认真组织开展再生水利用设施补建工作。 记者:节水“三同时”制度实施以来,取得那些成效? 宋文义:自实施节水“三同时”制度以来,通过近几年全市上下共同努力,节水“三同时”制度得到了很好的落实,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目前,我们已对昆明主城、呈贡新区范围内的996个新(改、扩)建工程项目进行了节水措施方案审查把关,如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建设单位按照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审查意见必须同期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要求,投资近1000万元建设了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设计处理规模为3600立方米/日。工程分两期进行,一期工程为1200立方米/日。2009年12月投入运行,二期工程为2400立方米/日,2011年投入运行。污水经过处理后用于冲厕和绿化,诸如此类的项目还很多。截至目前,昆明已建成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301座,总设计处理规模达10.23万立方米/日。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成和投入使用节约了自来水、减少了污水排放,为缓解昆明城市供水紧张的状况,为滇池治理以及生态环境的改善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有关节水“三同时”的处罚规定? 宋文义:根据《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规定予以处罚: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符合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条件但未按相应规模同期建设,或者可以使用其他再生水利用设施但未配套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使用再生水的,对建设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符合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条件但未按相应规模组织建设,或者可以使用其他再生水利用设施但未组织安装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使用再生水的,对物业管理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产权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核减计划用水指标。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竣工后,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对建设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周子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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