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安全饮用水法简介
美国政府历来重视饮用水安全问题,早在1974年美国国会即通过了专门的《美国安全饮用水法》(The Safe Drinking Water Act,简称SDWA),其目的是通过对美国公共饮用水供水系统的规范管理,以确保公众的健康。该法后经两次修订,从最初“将水处理作为向居民水龙头提供安全饮用水的主要方法”,扩展到“水源保护、工作人员的培训、改进水系统的筹资和公众信息”的整体性、系统性工程,即从实现了从水源到供水水龙头的整个过程的保护来确保饮用水的安全。
为了保证饮用水的安全,针对水中的污染,安全饮用水法建立了多道屏障。这些屏障包括水源保护、水处理、配水系统的一体化和公共信息。安全饮用水法尤其重视预防和保护工作,各州和供水者必须对水源进行评估以确定何处是易受污染的薄弱环节。
在国家饮用水标准方面,环保署根据对健康的潜在的威胁和在水中出现的几率来确定污染物的优先次序,并根据污染物对人体健康所构成的危害来建立健康目标。该目标包括考虑对于污染物最敏感的人群,如婴儿、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免疫系统受损的人群可能受到的危害。然后再对饮用水中的各种污染物建立法律上许可的限度也即所要求的技术处理。这一法定的限度和所要求的处理技术要求最大限度地保证接近可行的健康目标。同时,美国环保署在建立饮用水标准时也要做成本——效益分析并从受益各方获取信息。
在资金支持方面,主要是由政府以补助金的形式来支持各州改善饮用水供水状况。美国环保署向各州的饮用水计划提供补助金,并帮助各州建立专门的基金来资助公共供水系统的改善费用(称为饮用水州周转基金)。安全饮用水法将给予小型的供水系统特别的考虑,因为它们的用户基数很小支付水系统改善资金更为困难,环保署和各州将给它们提供额外的帮助,包括培训和资金,以及根据具体的情况允许它们采用较为廉价的不过仍然能保护公众健康的代用处理措施。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安全饮用水法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与保护。安全饮用水法认识到,由于每个人都要饮水,每个人都应该有权知道水中有什么和水来自于何处。当水质发生了严重的问题时,供水者必须尽快地通知用户。整年都为相同的人群服务的供水系统每年必须向用户递交有关水质和水源的用户信心报告。各州和环保署每年必须就水系统遵守饮用水安全标准作出年度总结报告,并将该报告公布与众。公众必须有参与制定水源评估计划、使用饮用水州周转基金贷款计划、州能力发展计划和州工作人员证书计划的机会。
(二)德国关于饮用水安全保护方面的相关规定
在德国,饮用水被确定为生活中的第一物质材料,饮用水水源保护在德国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德国人经过100多年的长期实践,迄今为止已建立近20000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德国是一个特别重视程序公正的国家,饮用水安全方面的保护也不例外。在德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建立与保护要符合法律程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建立程序是一道司法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第一步,一般由水厂,有时也可由国家机构向专业负责此项事务的国家机构提交申请报告,并由相关机构决定是否受理;第二步,对于决定受理的,则划定水源保护区和制定保护措施;第三步,公布水源保护区初步方案,方案由地方政府公布,是法律文本;第四步对水厂与受害者之间的矛盾进行调解;第五步,对水源保护区由国家专业负责机构负责监督执行。在情况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水源保护区进行更新修改。
在德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至少要包括流域区内取水口上游区,水源保护区内部分级划出2到3个分区,分区保护,分区一般呈环带或半环带状,以取水口为中心向外展开。水源保护区的面积一方面要足够满足保护水质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要尽量小,以便减少水源保护区对当地生产与经济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
同时,为保护作为饮用水重要来源的地下水,德国加强与完善了《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条例》,其1994年第四版可以说是最全面的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条例。另外对饮用水专用水库、湖泊水源保护区进行水源保护区规划。对水源保护区内经济活动的规划原则进行了规定,污染可能性最大的生产经济活动安排在三级区,污染可能性小的生产经济活动安排在二级区,一级区保证无污染,绝对安全。
(三)饮用水水质国际标准
目前,全世界具有国际权威性、代表性的饮用水水质标准有三部:世界卫生组织(WHO)的《饮用水水质准则》、欧盟(EC)的《饮用水水质指令》以及美国环保局(USEPA)的《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其它国家或地区的饮用水标准大都以这三种标准为基础或重要参考,来制订本国国家标准。
我国有自行的饮用水标准。2007年7月经修订后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正式实施。新标准由原来的35项增至106项,并对35项标准中的8项进行了修订,大幅度提高了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平。但即便如此,我国目前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与国际生活饮用水监测标准达210项之多的平均数值相比,差距不容小觑。 中国饮用水安全资讯网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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