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暴雨令北京损失惨重。笔者认为,必须将,防治城市内涝事项纳入法治轨道。依法治水,方能从制度层面解决城市水灾问题。
相对于其他领域的依治理进程,我国依法治水的进程比较缓慢。上世纪80年代才诞生了第一部水,防洪法1998年才颁布实施。相关水利法律法规原则性太强,可操作性弱毛至于防治城碱市内涝问题更是无法可依,“城市型水灾害”尚未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更遑论城市水灾的立法。
但早在19世纪中期,不少西方国家就为排水系统建设立法规定高标准。比如,美国1 968年颁布《国家洪水保险法》,创立全美洪水保险制度。美国城市和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正在对《下水道系统条例》进行法律协议。日本1900年就颁布了专门的, 《下水道法》,规定全面铺设生活污水排水管。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的城市为何就不能为下水道立一部法呢?国家层面的法律可以是指导性的、原则性的,各地再制定符合当地特点的地方性法规,诸如制定《城市下水道条例》。
口刘武俊(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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