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水价监管
法国水价结构由两大块构成:水费和水税,这也是供水投资的筹集和回收的重要的途径。在法国城市水价构成中,用户支付的水费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是饮用水的费用,它包括每月的计量费用、处理及输送费用、管道设施装置费,如用户需要专用管道连接,还要另外付费;第二部分,污水处理费用,包括服务费、用于水净化及下水道设施的费用以及投资兴建新的污水处理厂及基础设施的费用;第三部分,为条件不利地区和环境保护所征收的公共基金,以及直接税(由各市决定是否征收)。其中,基金分别由六大流域的各个水经营机构负责管理,用于支付所需要的水的净化设备及资源保护的投资。
水价监管包括水价的制订和执行两部分内容。其中,水价的确定权由市长掌握,但法国的多层次水务监管体系赋予法国每一个地方社区管理当地水务的权限,因此,水价格的制订过程是一个多方面协商、民主对话的过程,其中,水价听证会是一个制度化的途径,一般由市镇政府召集投资公司代表、用户代表和供水单位代表,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讨论协商后定价。其中,广大用户反映强烈的是水价过高或价格上涨过快,以及水质安全问题;供水服务单位(包括水工程的私人投资者、私人供水服务者)要求收支平衡,投资者首先考虑的则是如何通过收费收回投资成本和利息,供水服务人员的费用也占据很大比例;政府则需要考虑财政支出、通货膨胀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水供给和污水处理的可持续运行等因素。各方按照如下程序达成水价:水工程投资者首先同供水公司和用户代表等协商后提出一个拟定价格,用户接受后,三方以共同签署合同的方式确定下来,最后由市长确认。因此,一般来说,法国的水消费者所交纳的费用是当地水所需费用的精确反映。但水费的制定还要考虑两方面的影响因素:一方面,是由不同流域的水资源可利用量及水质所决定;另一方面,由人口密度和需求弹性变化、供水的边际成本以及自然条件和污染数量决定。因此,法国有多种不同的水价,在不同城市、不同地区,对用水者而言,水费差价很大。全国平均值是每立方米为14法郎,但有的地区每立方米水价可高达40法郎。总体上,私营公司供水水价高于公营和混合经营型水价。而城市供水价较农村供水价约高42%。地方政府往往通过提供不同的补助来减少差价。
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供水需求及欧共体提出的供水水质标准,法国新开工建设的供水工程投资较大,回收投资及平衡财务的压力也相应较大,因此,水价标准的调整也较频繁。不过,水价调整的过程是透明的,供水单位的财务盈亏既要上报主管部门,又要向社会用户公布。调价的条件、原因、用途,扩大投资或维修、更新、改造的计划,都让社会及时了解并充分监督。用户对服务和收费提出的投诉能及时解决并反馈,各级政府及供水机构都能充分尊重用水户协会的要求和意见。
水价的执行方式有三种。第一种,在委托管理模式下,与政府签定了出租合同和特许合同的私人供水公司,直接负责向用户收取水费。不过签定出租合同的私人公司须把一部分水费返还给政府用于投资。第二种,在政府水管局直接管理模式下,由市镇政府或联合工会负责供水服务的运行管理,由收费员向用水户寄送帐单进行收费。第三种,是市镇政府和私营公司结成供水联合体,共同执行,用水户与供水联合体的经济关系是凭水帐单付费和回收投资成本。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政府水管局与私人公司按合同共同负责供水公共服务设施的运行,并共享利润;二是市镇政府付给供水服务合同承租人标准服务报酬,由政府决定水价标准;三公私联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政府至少占全部资本的51%。公私按股份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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