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完全隔绝。不过,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制定控制深井灌注行为的法律法规。
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美国采用深井灌注方式排污,是有一整套的严格规范的,我们目前需要进一步研究这种新型的处置方式以及质量标准。
“下一步,应该将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纳入环境保护部的管理职能。”冷罗生认为,深井灌注技术科技含量高,技术创新难度大,立法时应该设置严格的审批程序,只有技术资质达标、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的企业,才能采用深井灌注排污,禁止其他无资质的企业实施高压深井排放。
“如果这些还没做到,那么,一些企业所谓的深井灌注排污就是逃避监管和推卸致污责任的借口。”马军说。
信息公开才能便于社会监督
目前,更为普遍的地下排污是渗坑、渗井排放和浅井水层排放。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前者被明文禁止,“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但是,在很多企业眼里,这条规定不足畏惧。
2010年,陕西省大荔县苏村乡苏村的一家食品公司由于没有污水处理设施,就在厂区中挖了一个10米左右深的大坑,靠渗漏处理污水。村民们做饭的井水抽上来都是黄色的,里面漂浮着絮状物,不沉淀1个小时,很难饮用。同年,河北省高邑县西大营村出现了同样的问题,村里的印染厂、浆纱厂、纺纱厂等都在向3个未经防渗处理的简易大土坑排放污水,村民用水必须经过过滤,才能饮用。
诸如此类的事件,层出不穷。中国地质大学教授沈照理就曾指出:一些地区的企业采取渗坑、渗井方式向地下强制、恶意排放工业废水,已成蔓延之势。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76条的规定,企业的上述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然而,这条规定很难落实,很多时候仅仅罚款了事。
冷罗生认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对于地下水体污染的监测,必须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才能确定目标水体是否被污染、被污染到什么程度。如何公平、公正地获取这些证据,也要依仗于科学的标准。
“环保监察部门权力有限、执法方式单一”,冷罗生说,另外,环保监察部门不独立,作为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它的人、财、物受制于当地政府,仍然是环境监管的“纸老虎”。
冷罗生认为,应该制定《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并应尽可能地考虑导入行政问责制。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决策官员,除了撤职罢官外,还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尽快改变目前行政问责雷声大雨点小,刑事追究“刑不上大夫”的尴尬处境。
“环保信息应该充分公开,各个部门都应该像公布PM2.5一样公开各种监测数据”,马军说,只有这样,才能把社会监督落到实处。
冷罗生也提出了信息公开的建议,如搭建浅层地下水监测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针对不同层次用户需求的公众版、政务版、涉密版地下水信息服务平台,定期更新维护地下水信息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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