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两会”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提出,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健康,用实际行动让人民看到希望。要防范环境健康风险,什么行动最实际,什么手段最有效?在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看来,就是要推动环境健康立法。
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吕忠梅强调,制定《环境与健康法》,可以从法律上健全和完善应对环境与健康的制度和措施,将涉及环境污染健康风险管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政策手段等进行明确规定。这样做不仅可以为各部门防范环境健康风险提供法律依据和手段,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维护群众利益。
为何要制订专门法?
吕忠梅表示,当前我国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切实存在,局部性和区域性特征明显。“十一五”期间发生的56起III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中,89%与工业污染有关,主要集中在化工、金属采选、冶炼及回收利用行业;重金属和危险化学品污染是导致健康损害的主要问题,分别占55.4%和30.4%;80.4%发生在农村地区。
“为了处理这些事件,各级人民政府花了很大精力,采取了许多临时性应对措施,但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吕忠梅指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法律规范的支撑,没有处理环境与健康问题的长效机制。
“随着环境资源压力进一步加大,环境问题与经济问题、社会问题交织,环境与健康问题将更加复杂化,如何应对环境污染带来的健康风险,会逐步成为评判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吕忠梅强调。
立法条件是否具备?
法律手段是解决问题最根本、最重要的手段,但是,立法需要合适时机。目前制定《环境与健康法》是否适宜,是否可行?作为法律专家,吕忠梅已经有了较成熟的思考,“从政治层面、经济基础、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和国际进展等各方面来说,目前出台《环境与健康法》都是可行的。”
吕忠梅认为,从政治层面来看,党中央、国务院坚持科学发展观,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主张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并提出建设美丽中国,这就需要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环境健康问题。进行环境与健康立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当前的基本路线和根本方针为制定《环境与健康法》提供了有力的政治基础。
从经济基础方面来看,我国经过改革开放近30年的发展,GDP总量超过日本,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具备了限制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污染企业建设与生产、建设国家环境与健康风险监测网络和对健康受到污染危害的受害人进行补偿的经济基础,人民的生活水平也达到了需要考虑环境影响的阶段。
从科学技术方面来看,我国的环境科学和环境医学近30年来得到快速发展,已经对各种环境污染物的产生、危害以及环境污染对人体危害的机理方面做了大量的调查和研究。环境监测和检测仪器以及人体健康检查设备的开发,也为环境污染物的发现、追踪和判定人体健康影响的程度提供了设备条件,为环境与健康风险监测与评价及损害赔偿纠纷的解决提供了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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