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突发性地下水污染 健全管理机制为当务之急 |
时间: 2015年08月20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 未知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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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在某一特定条件下发生并被发现,而被定性为突发性污染事件,这类污染事件的“突发性”一般只是表象,可称为“迟滞型地下水污染突发事件”。 例如2013年河北沧州“红豆水”事故和吉林松原石油污染事故,2014年4月甘肃兰州自来水苯污染事故和河北无极皮革厂污染事故等,均属于该类型地下水污染事件。迟滞型地下水污染事件是污染物在含水层或地下水中长期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发生的质变,也是在对地下水环境长期不够重视、地下水环境监测和防治措施不到位、地表污染处理过程中对地下部分忽视等原因的作用下,地下水中污染物积累至某一特定条件或迁移至特定区域时发生的必然现象。 另外,国家地下水质监测资料表明,我国地下水环境总体趋于恶化。对比北京、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海南、宁夏、广东等9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年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结果,地下水Ⅳ~Ⅴ类水从2007年的62.5%上升至2011年的76.8%。全国近20%的城市集中式地下水水源水质劣于Ⅲ类,部分城市饮用水水源不但常规化学指标超标,甚至出现了致癌、致畸、致突变污染指标超标现象。 尽管该类区域地下水水质恶化不会引起地下水污染突发性事故,但全国区域性地下水水质恶化削减了地下水环境容量,降低了地下水污染的阈值,提高了“迟滞型突发性污染事件”发生的概率。突发性地下水污染事件原因分析引发突发性地下水污染事件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 地下水污染重视程度不够 目前,地下水专业仅是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的二级学科地质工程专业下的一个研究方向,在地球科学领域属于小学科,在水利学科中属于边缘学科,在环境科学领域也没有足够地位,使得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的研究发展和人才培养相对滞后。此外,我国涉水管理通常偏重于受到外界刺激后具有“立竿见影”效应的地表水污染问题,对具有长期性、隐蔽性、迟滞性的地下水污染不够重视。这也导致地下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不够,公众对地下水的认知严重不足,对肆意污染地下水的行为缺乏应有的警惕,甚至熟视无睹,这无疑在客观上加速了地下水污染。 地下水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仅有少数几条条款涉及地下水保护与污染防治,缺乏系统完整的地下水保护与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难以明确具体法律责任。即使现有的法律条文有涉及地下水的条款,其对污染地下水的管理措施也不够严格,惩罚缺乏力度,对排污者缺乏威慑力,从而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作用。另外,法律上对很多能够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污废排放,没有形成明确的定义或范围界定,这也导致管理部门监管依据不足,难以“依法办事”。 地下水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 我国对地下水的管理存在职能交叉,涉及地下水管理的有国土、水利、环保等多个部门,尽管职能各有偏重,但对于地下水而言,将其按照含水介质、水位水量、水质等实行分开管理的方式,本身就容易引发地下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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