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地下水受污染问题备受舆论关注。
据记者了解,目前,地下排污有三种类型,一是渗坑、渗井排放;二是浅井水层排放;三是高压深井排放。但是,见诸法律并被禁止的,只有第一种排污方式。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冷罗生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规范地下排污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水污染防治法》,但是,这部法律却因为科技含量高、立法中难以把握、固定而“严重滞后”。
“这部法律中许多技术性条款,诸如监测标准、水质标准、水环境容量等规范严重滞后,现实中就出现了立法赶不上变化,法律不够用的现象。”冷罗生说。
地下水被“多头”管理
有报道称,有关部门对118个城市连续监测的数据显示,约有64%的城市地下水遭受严重污染,33%的地下水受到轻度污染,基本清洁的城市地下水只有3%。
触目惊心的数字背后,却是相关法律的缺位。
首先,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监管责任不明确。
冷罗生表示,虽然《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条明确将地下水保护纳入了水污染防治的范畴,但是,综观整部法律,它只提出了地下水保护的一般原则,既没有具体明确地下水环境保护的责任划分,也缺乏地下水环境保护的具体内容。
目前,我国的地下水管理与保护涉及多个部门,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等。
如《水法》第32条第4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这些部门之间的权限划分并不清晰”,冷罗生说,不同的部门之间又缺乏有效的综合协调机制,人为地将一种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割裂开来,造成多头管理,使得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监管责任无法明确。
“其实,一家就能管住。”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副教授蔡林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不管是哪里的水,只要涉及水质问题,是不是污染、怎么处理等,都应该由环保部门负责。
深井灌注在我国“于法无据”
我国现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是针对大气、地表和地下水水体、浅层土壤这三种介质,并未涉及利用第四类环境介质处置污染物的深井灌注。深井灌注是指将废液灌注到与人类生活环境隔绝的地质深层,实现安全处置。
“即使是清水,也不能随便向地下灌注。”蔡林说,污水一旦被注入地下,基本无法处理,谁也不知道它在地下的反应速度、流向、氧化过程等,会不会渗透、泄漏,也无从得知。
1989年,美国环境保护署完成了一项风险研究,该研究认为:与地表填埋、贮存罐藏或焚烧等其他处置技术相比,深井灌注技术对于人体健康和环境所构成的危害极低,可能造成的危害风险最小。
这项技术在美国已经有60余年的历史,使用它的最基本前提,就是要保证排放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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