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水权制度建设是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根据新时期水资源管理问题的特点,借鉴国外经验的过程中不断探索、实践和完善的。水权制度由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使用权和水资源使用权的转让三部分内容组成。目的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水资源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许多行政部门的密切配合,但水权划定前首先要确定水资源数量;使用权取得、使用、转让的前提也是数量、质量的评价计量;排污量的确定首先要确定地区水环境承载能力;水市场交易前提必须对水量进行科学的计量。因此水文工作是现代水权制度建设和实施的基础。当前水文工作要围绕水利中心工作,围绕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配置,围绕水权制度和水市场建立,围绕建设节水型社会,加强重要水文站、省际水体、重要水功能区、地下水超采区和南水北调受水区、大型灌区取(退)水口监测能力建设,为水资源持续利用做好技术支撑。
1 我国的水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水危机的实质是水资源管理制度存在缺陷,主要表现在使用权模糊、有偿使用制度尚未到位、计划色彩过于浓厚等几个方面。
1.1 使用权所有权统一缺乏监督机制
我国水资源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但是国家作为抽象的主体无法直接利用和管理水资源,所有权主体其实是虚置的。《水法》规定,地方政府或流域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主体的权利,流域机构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行政区域,实际上的使用权主体是地方政府,受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的驱动,使用权对所有权的侵害是难免的。沧州市处于海河流域下游,上游石家庄、邢台等把大量水资源蓄于水库,把维持河道生命的水资源据为己有,首先满足自己的需要,但是把不需要的污水源源不断排向沧州。“水从门前过,不用白不用”的情形在各个层次上上演。地方保护使得缺乏权威的流域机构束手无策,因为哪些水属于上游,哪些水属于下游,没有严格的界定。
1.2 使用权内容模糊
《水法》规定了水使用权的取水许可制度,也出台了一些取水许可的法律和行业性文件,但是并没有赋予用水者明确的的使用者主体地位,用水者的权利既不具有长期稳定性,也不具有转让的权利,也没有把水质管理列入取水许可管理之中。在实践中,上述弊端具体表现为“上游优先”原则和“谁投资谁拥有水资源”的规则。而建立水权体系和水资源市场的目标之一是改变这一规则。
1.3 管理权授予不合理
在取水许可管理方面,中央与地方的权责不清楚,甚至发生矛盾。根据水资源的特点,理应按照流域统一设置水权授予机构,以便进行流域用水总量控制,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在取水许可方面的权利更大。造成流域机构不能全面掌握流域取水许可情况,总量控制难以有效实施,区域管理服从流域管理的原则成为泡影。流域机构发放的取水许可被地方水行政部门视为无效的事情时有发生。
我国现行的水权制度对地方政府来说,不仅是免费的,甚至引水越多,收益越多,存在过度引水的激励。这样就导致了相邻用水权之间的矛盾,大家都有用水权,公有的水资源就成为一块不吃白不吃的大蛋糕,成为名副其实的哈丁教授笔下的“公地”。
1.4 水权分配原则全面 但具体操作缺乏依据
《水法》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对取水量分配的基本原则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因为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对同一流域内不同来水情况下以及不同河段、干流、支流不同用水部门的取水量如何界定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造成一些区域无序用水。现在存在缺水问题,谁也不顾上下左右,谁都取,建立水权制度就是要考虑建立一个有序的取水制度。
过去水资源管理主要是对社会经济用水进行分配,对于生态用水认为不成问题。到后来,水少了就顾不上生态用水。这些现象主要是因为决策部门缺乏具体流域来水情况、用水情况的科学分析和数据依据造成的。搞清楚水资源的数量、质量及其开发利用程度,弄清社会生产生活对水资源的客观需求,提出用水合理性的分析、评价、论证意见是水权分配的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