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国标大限已过,新国标却推迟三年实施。关系到千家万户的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出现了政策监管缺位的怪诞之象。
2007年6月30日,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张成玉副巡视员曾公开表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以下简称新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部分指标的实施项目和日期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全部指标最迟于2012年7月1日实施。
也就是说,使用了27年之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1985,以下简称旧标准)要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但蹊跷的是,在6月29日全国人大对国务院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询问的联席会议上(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卫生部部长陈竺公布了各地落实新国标106项指标的时间表。根据该时间表,国家只强制要求到2015年各省(区、市)和省会城市106项指标要实行全覆盖。
“这意味着新标准的实施再次推迟,一个原因在于各地的监测能力在经过五年的过渡期之后,依然很低。”一位不愿意具名的饮用水专家指出。
即便新国标如期实施,饮用水卫生安全监测和信息公布,仍陷落在职能交叉的行政部门之间。更甚是,有关监管部门的历年监测信息,以隐蔽和“躲藏”方式披露,使公众难以有效地了解饮用水安全状况。
饮用水新国标8年难执行
水源污染的不断加重迫使饮用水卫生标准提高。
1986年10月,卫生部发布了旧标准,包括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毒理学指标、细菌学指标、放射性指标等四大类共35项,其中有机项目只有4项,符合当时水污染主要是无机污染的现实。
随着水质的变差和污染种类的日益复杂,2006年12月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委发布新的标准,指标由原来的35项增加到106项,重点是加强了对微生物、重金属以及有机污染物控制的要求。
即便是新国标,也并非高标准。事实上,饮用水卫生标准方面,俄罗斯是395项指标,美国是113项指标,而世界卫生组织推荐指标是147项。
“新标准的检测指标看上去比不少国家要少,但是检测指标的多少并不是评价标准科学与否的唯一条件。”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一位专家对本报介绍,每个国家的检测指标是根据其水域的环境条件和流行毒理学原理确定的。
陈竺表示,106项的饮用水水质指标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反映水质基本状况的常规指标,即必测项目共计42项;另一类是非常规指标,包括64项,这类指标是相对局限存在于某地区的一些指标,或者是不经常被检出的指标,这些指标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将确定存在风险的非常规指标纳入水质常规检测体系中。
“为了保证标准的有效实施,需要开展水质的经常性检测,但要说明的是,经常性检测不是每次都检测106项指标,也不需要地市、县都具备这106项指标的检测能力。”陈竺称,2015年,各省(区、市)和省会城市要实现106项指标检测能力的覆盖,而地市级城市,具备42项常规指标和当地重点控制的指标,在县级具备42项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
这意味着新标准在经过五年的过渡期之后,将再次延迟。
“新标准的落实确实不易,一个水样做完106项指标的检测成本在2万块钱。”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教授、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给水排水分会给水委员会副主任王占生对本报表示,目前住建部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系统的检测能力相对较强,全国40多个地方水质监测中心有20多个具备106项指标的检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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