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四,省级地方政府确定本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生态补偿标准时还应充分发挥环保NGO的作用。由居于相对独立地位的环保NGO协同省级政府环保、财政等部门共同制定具体补偿标准。
五、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生态补偿方式
生态补偿方式多样化是生态法学界学者们普遍所持的观点。笔者认为,生态补偿方式可以分为:资金性补偿(补偿金)和非资金补偿,与此相对应的生态补偿分别是生态补偿金和非资金性生态补偿。目前,我国已实施的生态补偿项目主要以生态补偿金(生态补偿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和各级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其中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是主要的表现形式。)的方式实现,对生态服务提供者提供非资金性生态补偿还比较少见。
目前,我国已完成饮用水资源的全国性普查,对集中式饮用水资源进行生态补偿方案也在酝酿之中。笔者认为,对于集中式饮用水资源应采取多样式的生态补偿方式。
首先,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生态补偿应以资金性补偿为主。以生态补偿金为主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目前已经实施的其它项目的生态补偿是以生态补偿金的方式实施的,用生态补偿金的方式对集中式饮用水资源进行生态补偿既有利于保持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统一性,又有利于借鉴现有经验,减少制度设计和运行成本。其二,用生态补偿金的方式对集中式饮用水资源进行生态补偿,可以让被补偿者获得最直接的补偿,有利于激励他们保护集中式饮用水资源及其生态环境。其三,用生态补偿金的方式对集中式饮用水资源进行生态补偿,可以使被补偿者掌握资金使用的主动。有利于其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将资金投向更有针对性的项目,从而加快水源地生态环境质量的恢复进程。其四,生态补偿金的方式能直观地反映出对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生态服务提供者补偿的程度,既利于国家及时地对生态补偿进行调整,又有利于国家对生态补偿金的监管。
其次,应创新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生态补偿金的监管机制。从目前的实践来看,生态补偿金的利用效率低下、针对性不强、被挪用的情况比较严重。笔者认为,应通过创新生态补偿金的监管机制来矫正现行制度的偏差。创新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生态补偿金的监管机制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其一,水源地所在的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之间应建立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生态补偿金的专用对口帐户,确保资金能专款专用。其二,充分发挥环保NGO和社会公众的作用,由相对独立的环保NGO协同政府环保部门编制补偿金使用的预算方案,对方案实施的全程进行跟踪性监督。
再次,适当发展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的非资金性生态补偿,坚持生态补偿方式的多样性发展方向。笔者认为应从两个路径展开:其一,鼓励集中式饮用水资源开发和利用地区对水源地进行对口性的技术转移,以扶持水源地经济发展,促进水源地生态环境恢复进程。其二,水源地所在上级政府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水源地进行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特别对水源地生态产业发展提供融资和补贴方面的政策倾斜。
最后,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生态补偿方式应与水源地保护分级分类补偿相衔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将水源地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三个级别。目前,发改委、水利部、环保部等部委正酝酿方案,拟将饮用水源划分为四级进行分级分类保护。由此可见,集中式饮用水资源保护分级分类补偿势在必行。不同级别和类别的集中式饮用水资源具有不同的生态特征,取水行为对不同级别和类别的水源也有不同的生态影响,因此,应注意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生态补偿方式与水源地保护分级分类补偿的衔接问题,采用不同的方式对不同级别和类别的集中式饮用水资源进行针对性的生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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