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饮用水源保护的必要性
根据调查,全国水源地在管理方面从管理体制和管理措施上还存在很多问题。法制不健全、多头保护和管理、部门协调性差、管理能力薄弱。
国家还没有出台饮用水安全保护法规或条例。1995年调查显示,有配套保护规定和专门保护机构的城市饮用水源地仅四成。2004年,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机构和保护规定都健全的比例也只占被调查城市的一半。也就是说,近十年来,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远远落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步伐。
美国1974年颁布实施了饮用水安全法(the Safe Drinking Water Act),1986年和1996年两次修订。规定所有供水人口超过25人的集中供水系统和相应的水源地均纳入法律保护体系。我国到目前为止,只有1989年7月10日由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原地质矿产部颁布实施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部分城市水源地的保护办法,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居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要求。
在体制上,相当部分的水源地处于多头管理状态,水利、建设、环保、卫生、农业等多部门均有相应管理职能。但各部门之间的工作缺乏协调。
在管理方面,真正落实水源保护区制度的不足50%。饮用水水源封闭管理的更少。支持管理的有关技术标准体系还很不完善,影响了水源地的科学管理。水源地的保护还面临着如何处理当地发展和保护之间的矛盾问题。
保障饮用水安全是保障人们生命健康和生存权的需要,因此,饮用水安全应放在优先位置予以保障。采取严格措施控制措施,保护饮用水源。
我国水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中,加强了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但由于现阶段饮用水源保护法律规定缺少针对性、操作性不强、制度间相互分割甚至抵触,同时还存在诸多的法律空白,与饮用水源的稀缺性、污染的严重性和保护的迫切性相比,还显得十分不足,导致了饮用水源进一步恶化。
据《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我国21世纪饮用水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总体目标是:“积极开发利用饮用水源和实行全面节约用水,以缓解目前存在的城市和农村严重缺水危机,使饮用水源的开发利用获得最大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水量和水质日益增长的需求。同时在维护饮用水源的水文、生物和化学等方面自然功能以及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充分地利用饮用水源,使得经济建设与饮用水源保护同步发展。”为此,应加强在饮用水源保护的立法与实践,实现饮用水源、水质和水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三、保障城镇供水安全促进城镇水的节约和合理利用
(一)中国城镇水务主要成就及存在问题
各级建设部门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不断加大城镇水污染防治力度,努力保障城镇供水安全,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城镇水务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供水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服务功能不断增强
近年来,建设部着力加强城镇供水水质督察体系建设,颁布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等一系列标准规范,制定了《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研究了针对水源污染的工艺技术,成功应对了松花江、广东北江等水污染突发事件引发的供水危机,为饮用水安全提供了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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