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依据取水方式和规模的不同,可以将饮用水资源分为集中式饮用水资源和分散式饮用水资源。由于分散式饮用取水规模小,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较小,目前尚无对分散式饮用水资源进行生态补偿的必要。集中式饮用取水一般为满足城市饮用用水的需要,因其取水规模大,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非常大。对集中式饮用水资源进行生态补偿既有利于改善水源地生态环境,促进饮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又有利于保证公众饮用水健康和安全。
一、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生态补偿之界定
(一)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生态补偿之内涵
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生态补偿是生态补偿理论在集中式饮用水资源保护中的运用。通常环境法学界认为生态补偿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生态补偿,是指对由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及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补偿、恢复和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广义的生态补偿,还应包括对因环境保护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的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以及为增进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费用的支出。[1]本文所指的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生态补偿是取生态补偿的广义解释,即指因集中式饮用取水的行为,给水源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水源地因保护水源而丧失发展机会而进行的治理、恢复、校正所给予的资金扶持、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具体包括以下三层含义:其一,在集中式饮用取水过程中,国家通过对取水行为进行收费以实现所有者的权益,或对保护饮用水资源的主体进行经济补偿,以达到保护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促进饮用水源有效利用的目的。其二,国家对集中式饮用水资资源开发、利用者征收一定数量的费用并用于水源地生态环境的恢复,从而实现对饮用水源因取水而损耗的补偿。其三,补偿的方式多样化。对水源地进行补偿最主要的方式是资金扶持,除此之外还包括技术转移、政策优惠、财政补贴等。
(二)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生态补偿的理论依据
对集中式饮用水资源进行生态补偿的基本思路是通过恰当的制度设计,使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者承担由此带来的社会成本和生态环境成本,以使集中式饮用取水行为在经济学上具有正当性。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生态补偿的理论依据主要是以下两方面;
其一,环境损害补偿理论。集中式饮用取水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对水源地及其周边地区造成不同程度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主要表现为水源地及其周边原生态系统的变异和生态环境质量的下降。例如,随着取水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取水量日益增加,在来水量不变甚至有所减少的情况下,水源区域会逐步减小,湿地面积也相应缩小。这种情况将对水源地的土壤、植被产生破坏;对水生动、植物生存造成危险;对水源地温度和湿度产生影响,进而导致水源地生态环境质量的下降。因此,有必要对集中式饮用水资源进行补偿以修补水源地生态环境所遭到的破坏、维持水源地生态系统的稳定、保育水源地原生态环境。
其二,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的外部性理论。外部性又称溢出效应,指的是企业或个人向市场之外的其他人所强加的成本或利益。[1]外部性又分为外部经济性和外部不经济性。开发和利用公共物品往往会产生比较严重的外部不经济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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