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再生水战略的流域特征
再生水战略具有显著的流域性特征。再生水战略的实施,是一种流域的联动,是上下游共同获得水量水质保障的资源保护和修复过程。水资源本身也具有流域性,水资源的使用、再生复原、再使用、再生复原、……,是个基于流域的过程。因此,再生水战略的实施需要以流域为单位,在流域统一规划下系统实施。
再生水战略的流域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自然状态下,水资源自上游流向下游水的总量呈现递减或保持一定平衡,取水、用水、排水所产生的变化主要是水质;其次,上游用户的排水是下游用户取水的基础;第三,污染治理和再生复原环节由上游用户完成,而下游用户受益。在自由经济的当今,下游用户的受益,也必然惠及上游用户。
因此,流域协调是再生水战略有效实施的重要前提。而流域协调在以下两个方面是不可或缺:一是水量;二是水质。在水量方面,需要建立流域水量协调机制,控制和保障水体的总体流量,既要满足各流域城市的总量要求,也要考虑尽量发挥水体因流量保障而具有的自净复原能力。在水质方面,上游城市需要通过污水处理的实施,消除因为自己对水的使用造成的环境危害,这是上游城市应尽的责任;同时,上游城市在水体自净能力不足的背景下,实施再生水战略,进一步净化水质,满足下游取水的水质需要,这部分责任需要下游对上游进行一定的补偿。
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流域协调机制,必然造成地方机构各自为政,盲目拦截水资源,对水质责任敷衍了事。离开流域协调,在单个城市实施的所谓再生水工程规划,必然考虑自身的环境利益和自己的资源利益,难以顾及下游的资源需要。中国的再生水战略在此背景下退化为简单的污水回用也成为必然。
目前,中国在流域协调层面的管理已经开始重视水质问题,国家开始对区域的污染断面进行逐渐严格的污染控制。但是,忽略水量的水质控制存在严重的风险,这种风险表现为地方政府因为害怕上级的环境处罚,大幅度减少各种水的排放;另一方面,在污水回用政策的强力引导下,已经经过二级处理的污水,基本进入区域内自身回用。造成的结果将是河流径流的进一步减少,虽然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污染的转移,但可能会使河流完全丧失其生态性能。河流生态性能的丧失,将进一步增加再生复原的成本,也将导致全流域水资源人为紧张。
因此,对中国目前的水环境和水资源现状而言,以流域为主体的再生水战略是一项综合考虑水质和水量的水资源综合战略,已经成为目前非常必要和急迫的战略要求。
六、再生水战略的经济支撑体系
再生水战略既然是一种资源战略,那么再生水战略的经济支撑体系,必然与水资源的所有制体系密切关联。在中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因此,再生水战略的实施主体和经济支撑主体必然是政府。
再生水的战略应是国家的水资源战略的组成部分,虽然与环境战略密切关联,但不能仅仅是环境战略的核心内容。不能将再生水规划简单归并在污水处理规划之中,而是进一步提升之后归并在流域水资源规划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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