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于不同领域的污水再生利用标准不一定需要国家来继续制定,各个使用环节有各自完善的水质要求。对各个应用环节而言,如果不能满足其各自的水质标准要求,必然会影响产品的质量或带来负面问题。理论上讲,即使制定数量再多的标准也无法完全满足不同用户差异化的需求,而实际上目前制定出台的几项标准已经让有的治污企业无所适从了。事实上,许多实践和国际经验可以证明,污水回用或再生利用作为减少使用总量的措施,虽然行政手段必不可少,但经济手段比行政强制更为有效。污水回用即或再生利用一般不一定需要以强制的措施来推进,通过水价调节的经济手段就能够调动用户的积极性。从中国多年的实践看,只要用户是一个市场主体,所有能够真正有效使用污水再生利用的行为无一不是以经济合理性为前提的,今后也会延续这种原则。当然,对一些非市场主体的用户,如市政景观用水,行政强制手段也会更加行之有效。因此,国家也只需要针对非市场主体的再生利用制定标准并强制使用。
污水回用或再生利用,是污水净化后直接或间接使用,而本文的再生水理念已经不同于这样的过程,包含了一个真正达到水质"再生复原"的过程。因此,理论上讲,经过高度再生处理的水再经过自然复原,已经成为进入自然水体的原水,下一步的使用将进入供水取水的管理系列,因此不需要制定专门的针对不同用户的水质标准,而需要的是针对不同再生处理与复原环节的控制标准。在再生水体系中,经过深度处理的水一般有回灌地下和进入生态河流两种方向进入再生复原渠道,所要求的水质也会有区别,但是都会明显高于污水处理的水质要求。再生水的标准体系以污水处理厂的二级出水为基础,引入高度再生与自然复原的概念,体系上要简单得多、也严格得多。
解决中国快速发展中的水问题,需要一个综合的、国家层面的水资源战略来指导,而基于水资源战略思维的再生水战略是这个资源战略中的核心内容。如果没有这一战略,即便污水处理达到100%,各种调水工程全面实施,理论上也难以真正解决中国的水问题。
中国水工业网201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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