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城市污水二级处理的净化过程是一种环境责任,需要污染者付费;从二级出水"再生、复原"为原水的过程是一种资源责任,受益者是整个流域或更大范围,需要用资源费用来提供经济支撑。因此,实施再生水战略,国家(或流域)是宏观规划和协调的主体,城市是实施和受益的主体,水资源费是核心经费来源。
水资源费本质上是一种资源水价,而资源水价是流域和国家水资源稀缺程度的体现,是政府用以调节水资源总量供需的手段。资源水价的收取和使用主体至少应该在流域层次之上,甚至国家层次。同一流域根据流域水资源总体稀缺程度,确定资源水价的高低,并且应该以城市为用水单元收取统一标准的资源水价,以体现流域上下游的水资源优化与共享。
基于资源水价的定位,其收取形式应该是水资源税,使其成为国家在流域水资源再生的主要经济来源。目前,水资源费在水价组成中的比重逐渐加大,但是基本成为地方政府实施水管理的政策手段,有违于资源价格设置的初衷,急需对资源水价的属性、使用方向予以重新讨论和明确。
七、污水处理排放和水环境的标准困惑
标准体系是再生水战略的重要支撑。由于再生水核心内涵的理解问题,也使相应的标准制定出现争议和无所适从。
环保部门发布了两个重要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这两个标准体系在执行中难以协同。即便城市污水处理厂实现很好的二级生化处理,全部达到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规定中最严格的一级A标准,排入自然水体后也只能达到五类水体的水环境指标。但是,国家期望和要求的重要河流和重要河段需要三类水体的水环境指标,而三类水体同时也是作为合格城市供水水源的基本要求。
世界银行在其2006年的中国水业战略报告中批评中国环保部门要求的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过高,使经济落后地区难以达到,这说明现有的排放标准确实缺乏对不同地域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考虑;另一方面,北京、深圳、上海等城市的水务管理机构,则要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排放标准进一步提高,以达到水环境质量目标。
出现这种争议的核心是污水处理环节与再生复原环节的混淆。污水处理的责任是最大可能地削减污染物,以最为经济有效为上;再生水的目标是提供再生复原的原水,水质安全可靠是核心。因此,再生水的水质要求要远远高于一般意义上的污水处理。
任何污水处理后的排放水,经过一定的自然或人工净化都可能变成原水,不过对时间和水量的要求不同;即便是处理后的水质水平再高,也需要一定的自然区域,一方面进行必要的自然复原,另一方面做心理过渡。因此,必须允许一定区域的排放口水质不能直接满足原水的要求,而区域的大小与水体流量、人工净化和再生处理的程度相关。再生水战略的核心是尽可能地缩短这个过渡带。
八、污水回用的经济手段比行政强制更为有效
中国已经发布了多项针对污水再生利用于不同使用对象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也被统称为再生水标准,涉及市政、景观、工业等多方面。许多专家呼吁尽快出台更多可应用于其它各种领域的标准,以保障用水安全和消除用户顾虑,为强制推进提供基础。目前,更多的针对不同使用对象的标准正在研究制定之中。本文认为,体现水资源战略思维的再生水标准需要区别于仅仅体现节水功能的污水再生利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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